当庭认罪!于鲁明获刑11年,曾任北京市卫健委主任,受贿1050万余元
经审理查明:2001年至2019年,被告人于鲁明利用担任政协北京市大兴区第一届委员会副主席,大兴区卫生局局长,大兴区人民政府副区长,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副局长、局长,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,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使用权办理、医院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,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50万余元。
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于鲁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,受贿数额特别巨大。于鲁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,认罪悔罪,积极退赃,受贿违法所得及大部分孳息现已追缴到位,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因为官不廉、贪欲膨胀被“双开”
2022年4月16日消息,于鲁明被查;2022年7月18日消息,于鲁明被开除党籍和公职。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于鲁明的刑事责任,于鲁明当庭表示“认罪、悔罪”。
经查,于鲁明放松政治理论学习,纪法意识淡漠,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长期违规收受礼品礼金,多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;为官不廉,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;贪欲膨胀,以权谋私,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土地转让、项目审批、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,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。
于鲁明严重违反党的纪律,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,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、不收手,应予严肃处理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等有关规定,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,决定给予于鲁明开除党籍处分;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;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;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,所涉财物一并移送。
曾任北京市卫健委主任
据北京日报此前报道,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,免去于鲁明的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职务。
在此之前,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,于鲁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,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。
据首都之窗网站介绍,于鲁明,男,汉族,1961年12月生,北京人,1986年12月加入农工党,1992年6月加入中共,1983年12月参加工作,大学毕业(北京医学院分院精神病专业),医学学士,主任医师。
落马前,于鲁明任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、教科卫体委员会委员,农工党中央常委、北京市委主委,北京市政协副主席,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。
曾任北京市大兴县卫生局党委委员、副局长、精神病医院院长,大兴县政协副主席(不驻会)、县卫生局党委副书记、局长,大兴区政协副主席(不驻会)、区卫生局党委副书记、局长,大兴区副区长,市卫生局副局长,市医院管理局副局长、局长,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(兼),市医疗保障局局长。
本期编辑:刘锦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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